商事执行律师解析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适用逻辑、补充查封,与债权实现,以上海二中院1.6亿执行案为例

在商事争议解决与强制执行实务中,我们天亘团队近年明显感受到一个趋势:涉上市民营企业、文旅集团及重资产企业的执行案件,正从”刚性查控”转向”善意文明执行”与”债权实现”的动态平衡。

尤其在标的额巨大、被执行人具备持续经营价值且存在融资窗口期的案件中,如何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如何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为企业保留造血能力,成为执行律师与商事律师共同面对的核心命题。

上海二中院(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审结的”鸿某投资公司与海某公司执行实施案”,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样本。

本文拟从商事律师与执行律师的实务视角,就涉上市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中”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适用逻辑、补充查封与融资增发的程序衔接、以及”放水养鱼”与债权实现的边界把握作进一步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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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6亿债务与港股增发的冲突

鸿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海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执行金额逾1.6亿元。被执行人海某公司为某上市文旅企业集团在境内的主要运营实体。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海某公司的上市母公司正在香港筹备增发股票融资,金额达数十亿元。

若简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持续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将直接影响此次融资,进而冲击海某公司的正常经营与数千员工就业。

如何平衡实现债权与保护企业生存发展,成为本案执行中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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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策略:

“刚柔并济、放水养鱼”的三层操作

(一)基础查控不放松

执行初期,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手段。

这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前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得到程序性保障,不能因”放水养鱼”而架空执行措施。

(二)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

经深入调研,法院重点评估了被执行人作为上市文旅企业集团核心运营实体的特殊属性,以及母公司港股增发计划对整体清偿能力的潜在影响。

综合判断后,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并非”失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而是处于”失能“(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但具备持续经营价值)状态。

据此,法院审慎决策:暂缓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企业维持生产经营、寻求化解途径保留了空间。

(三)补充查封与限消解除的衔接

在暂缓纳失的同时,法院要求补充查封被执行人的核心景区资产,作为债权实现的兜底保障。在此基础上,解除对高管的限制消费措施,确保企业管理层能够正常推进港股增发融资事宜。

最终,母公司成功完成港股增发融资,海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1.6亿元债权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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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执行律师如何把握”暂缓纳失”的适用边界

本案的为涉企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操作框架。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执行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可从以下维度进行论证或抗辩:

(一)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价值”

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核心运营实体,其存续是否关系到上下游产业链、员工就业及区域经济发展。

对于空壳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的企业,不存在”放水养鱼”的空间。

(二)融资窗口期是否真实、可期

被执行人主张存在融资机会的,必须提供初步证据(如港股增发预案、投资意向书、审计报告等),证明融资并非虚构。

法院在本案中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而非仅凭被执行人单方陈述。

(三)补充担保或查封是否到位

暂缓纳失必须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本案中,法院通过补充查封核心景区资产,确保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因程序性宽限而减损。这是”暂缓”与”放任”的分界线。

(四)限消解除的范围是否精准

法院解除的是高管限消,而非全面解除执行措施。且解除的前提是补充查封到位、融资计划真实推进。这种”精准松绑”既保障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又防止了被执行人借融资之名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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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向启示

(一)对申请执行人:警惕”暂缓”变成”拖延”

作为债权人,面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暂缓纳失”申请,应当重点审查:融资计划的真实性、补充查封资产的变现价值、以及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资产迹象。必要时,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或股东个人担保,防止”放水养鱼”变成”放虎归山”。

(二)对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前提是诚信履行

暂缓纳失是法院给予的司法宽限,而非债务豁免。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如实披露融资进展,并在融资到位后第一时间履行债务。一旦被发现虚构融资、转移资产,将面临更为严厉的信用惩戒,甚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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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鸿某投资公司与海某公司执行实施案的价值,在于它给出了一个清晰的裁判逻辑:

善意文明执行不是不执行,而是在执行方式上寻求债权实现与企业生存的最大公约数。

“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一种柔性执行措施,其适用必须建立在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充分保障债权人实体权利、严格审查融资窗口期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对执行律师而言,既要善于运用这一机制为具备纾困价值的企业争取生存空间,也要善于通过补充查封、执行担保等手段为债权人筑牢风险防线。

案例来源与法条依据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鸿某投资公司与海某公司执行实施案”,入选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恶意、且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的,可以审慎纳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保全财产应依法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本文基于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结合商事争议解决与强制执行律师实务经验撰写,仅供专业参考。具体个案,建议咨询专业执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