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导读】一起境外高端旅游与专项医疗相结合的复合服务合同纠纷,旅游服务全程落地,但核心医疗项目因当地监管禁令无法履行。一审法院机械认定合同性质为旅游服务合同,判决委托人全额支付对价。赵尚晓律师代理二审,以“复合合同定性+主次义务界定+合同目的落空”为核心策略,成功推翻一审裁判,二审颠覆性改判。
一、案件背景:一场看似完美的跨境健康之旅为何对簿公堂
我方当事人与某服务机构签订境外综合服务合同,合同同时约定两项核心服务内容:一是境外高端旅游接待服务,包含商务舱交通、高星级酒店住宿、全程专属接待等标准化高端出行配套;二是境外专项医疗服务,亦是当事人签约交易的核心诉求与根本目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机构全面落地了旅游配套服务,全程高标准完成出行、住宿、接待等约定内容,无任何履行瑕疵。但当事人出境后核实发现,案涉合同约定的境外医疗服务在当地属于违法服务范畴,不具备合法落地、合规实施的基础条件,导致核心医疗服务自始无法履行、完全落空。
双方就此产生重大履约纠纷,协商未果后对方起诉我方当事人,主张已完整履行旅游服务义务,要求当事人全额支付合同对价。
二、一审为什么会输:三重认知偏差导致全面被动
(一)定性偏差:法院将合同认定为旅游服务合同
一审法院采取了形式化的裁判思路,主要从合同文本的显性条款和实际履行行为来判断合同性质。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条款占了合同大部分篇幅,且已全部实际履行,因此案涉合同实质上就是一份境外旅游服务合同。
至于医疗服务项目,一审法院将其定性为“附加增值服务”“旅游套餐中的一个体验项目”,认为即便未能提供,也不影响主合同义务的完成。这个定性一旦确定,整个案件的走向就已经注定了。
(二)主次颠倒: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混淆
一审法院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没有区分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和目的,从给付义务仅起辅助配套作用。
在一审的裁判逻辑中,履行得多的、看得见的就是主要义务;履行得少的、看不见的就是次要义务。完全以显性履行程度来判断义务主次,而没有考虑缔约目的和对价指向。这就导致一个荒谬的结果:旅游服务履行得越完整,委托人反而越要全额付钱,至于核心项目能不能实现,反而不重要了。
(三)举证失当:核心目的的证据没有打透
一审中,虽然我方也提出了医疗服务是核心目的的主张,但在证据组织和论证力度上存在不足:
- 宣传证据不充分:对方宣传资料中核心医疗项目的核心地位,没有系统性地呈现给法庭
- 价款对比不直观:合同总价与同类纯旅游产品的价格差异,没有用具体的市场数据做有力对比
- 对方自认未抓住:对方在庭审中关于治疗费用占比的陈述,没有及时固定为主给付义务的反证
证据链不够完整,论证不够系统,一审法院自然倾向于从最直观的履行表象来判断,最终作出了对委托人不利的判决。
三、二审上诉策略
拿到一审判决后,我们团队进行了全面复盘。这个案子的核心不是事实争议,而是法律适用问题——复合合同的定性规则、主次义务的判断标准、根本违约的认定逻辑。我们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上诉策略:
(一)定性重构:这是复合合同,不是单一旅游合同
上诉的第一步,是推翻一审对合同性质的错误认定。我们系统论证:
合同条款层面:合同同时约定旅游服务和医疗服务两大板块,二者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不是主从关系而是复合关系
对价结构层面:合同总价款显著高于同档次纯旅游产品,差额部分显然对应医疗服务价值,这是最直观的价格信号
宣传推广层面:服务机构的官网、宣传册、销售话术均以境外医疗项目为核心卖点,旅游只是配套包装
缔约目的层面:委托人作为有正常消费能力的成年人,不可能花费数倍于高端旅行团的价格,仅仅为了去国外住几天酒店
据此,案涉合同属于旅游服务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的复合合同,而非单一的旅游服务合同。合同性质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当事人真实缔约目的和对价核心指向为准,而不是以条款数量多少和履行显性程度来判断。
(二)主次界定:医疗服务是主给付义务,旅游只是配套
在复合合同中,义务有主次之分。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和合同目的,从给付义务仅起辅助作用。我们从三个维度论证医疗服务是主给付义务:
从缔约目的看:委托人签约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境外专项医疗服务,这是触发整个交易的核心动因。没有医疗项目,委托人根本不会签订这份合同
从对价价值看:合同价款中主要部分对应的是医疗服务价值,旅游配套仅占较小比例。对价的主要指向,就是义务的主要所在
从交易逻辑看:旅游服务本身不具备支撑高额对价的独立交易价值,完全依附于核心医疗服务而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违约定性:核心义务履行不能,构成根本违约
既然医疗服务是主给付义务,那么主给付义务履行不能,就不是一般违约,而是根本违约。
我们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目的落空的规定,系统论证:当地监管部门已明令禁止相关治疗项目,服务机构无法合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核心医疗服务,导致委托人签约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对应对价,并要求退还已付款项。
对方关于“旅游服务已全部履行”的抗辩,混淆了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关系。从给付义务履行得再完整,也不能替代主给付义务的履行,更不能成为主张全额对价的依据。这就好比你去餐厅点了一份套餐,主菜没有上,只上了配菜和米饭,餐厅不能说“配菜都上齐了”就要求你付全款。
四、庭审应对:三个关键动作直击要害
二审庭审中,我们围绕复合合同定性和根本违约两大核心,重点做了三件事,每一件都直击对方抗辩的要害,有效引导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一)用一句话击穿定性误区
庭审初期,审判长对合同性质存在明显的先入为主倾向,关注点集中在“旅游服务已经履行,为什么不付钱”上。我们没有在事实层面与对方纠缠,而是用一个精准的比喻直接将法庭注意力拉回到合同性质问题上。
我们当庭提出:旅游服务确实履行了,但履行的是从给付义务。就像买一辆车,车身、内饰、音响都给你了,但发动机不给装,你能说车已经交付了吗?核心部件没有,整车就不完整。医疗服务就是这份合同的发动机。
这个比喻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审判长当即点头,后续庭审中法庭调查的重心明显从“旅游履行了多少”转向了“医疗服务是不是核心义务”。这是庭审的第一个转折点。
(二)用“三标准体系”夯实主次义务论证
针对法庭关于主次义务判断标准的追问,我们没有停留在“医疗是主要的、旅游是次要的”这种空泛表述上,而是系统输出了一套可验证、可质证、可交叉印证的判断标准体系:
缔约目的标准:结合签约背景、沟通记录、委托人消费能力等,论证委托人签约的核心动因是医疗服务,而非旅游
- 缔约目的标准:结合签约背景、沟通记录、委托人消费能力等,论证委托人签约的核心动因是医疗服务,而非旅游
- 对价比例标准:当庭提交同类高端境外旅游产品的市场价格数据,用直观的价格差反推医疗服务在总价款中的核心占比
- 交易习惯标准:梳理境外医疗旅游行业的普遍商业模式,证明此类复合合同均以医疗项目为核心、旅行为配套,是行业通行做法
三个标准层层递进、相互支撑,形成了完整的论证闭环。法庭对主次义务的认定思路由此被我们主导,这是庭审的第二个转折点。
(三)用“知情同意原则”封堵对方替代方案抗辩
对方在二审中突然提出“已安排替代治疗项目”的抗辩,试图将根本违约降格为一般履行瑕疵。如果这个抗辩成立,我们的合同目的落空主张就会大打折扣。
我们从三个层面当庭封堵这一抗辩:
合同约定层面:合同明确约定了特定治疗项目,单方面更换核心内容,本质上就是未按约履行,不能以替代项目来充数
知情同意层面:涉及人体健康的医疗服务,更换核心项目必须事前取得对方明确同意,这是基本的知情同意原则,先斩后奏不产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程序诚信层面:对方在整个一审程序中从未提及所谓替代项目,到了二审才突然提出,陈述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不应采信
法官当庭追问对方“有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事前同意”,对方无法举证。替代方案抗辩被彻底封堵,这是庭审的第三个转折点。
五、裁判结果:二审全面采纳,颠覆性改判
【二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我方关于复合合同定性、主次义务界定、根本违约认定的全部核心观点,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裁判核心观点:
- 合同性质:案涉合同属于旅游服务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的复合合同,而非单一旅游服务合同
- 主次义务:境外医疗服务是合同主给付义务,旅游接待仅为配套附属的从给付义务
- 违约认定:服务机构未履行核心主给付义务,导致委托人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 责任承担:结合已履行的旅游配套服务酌情结算,大幅下调委托人应付金额,驳回服务机构的主要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彻底扭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委托人实际承担的费用较一审判决定额大幅降低,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个改判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金额的变化,更在于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复合合同纠纷中主次义务的认定规则,对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办案复盘:复合合同纠纷的三条胜诉经验
(一)定性是胜负手,不要在错误的定性框架内辩论
很多复合合同纠纷,一审败诉的根本原因就是合同定性错了。一旦定性错了,你在对方的框架里再怎么辩,也很难翻盘。二审的首要任务,就是推翻错误定性,重建正确的法律关系框架。定性对了,后面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都是水到渠成的事。
(二)主次义务不能凭感觉,要用三个标准系统论证
复合合同中,哪个义务是主给付义务、哪个是从给付义务,不是凭感觉说的,要有系统的论证方法。缔约目的、对价比例、交易习惯,这三个标准叠加使用,基本上就能把主次义务的边界说清楚。法官不需要你说得多,但需要你说得准、说得有依据。
(三)根本违约的核心是合同目的落空,不是履行多少
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一上来就算对方履行了百分之多少、应该扣多少钱。这个思路是错的。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不是履行了多少,而是合同目的有没有实现。核心目的落空了,哪怕附属义务履行了百分之九十,也是根本违约。把这个逻辑讲透,二审改判就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七、律师简介
赵尚晓律师,上海天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高端商事争议解决与诉执一体化全流程服务十余年。团队深耕三大领域:商事二审与再审改判、终本案件执行破局、诉执一体化。
CFS商事法律服务影响力律师|律新社争议解决领域匠心律师|特别推荐杰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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