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务中,面对具有重整价值的科创企业,简单的拍卖资产、强制清退往往意味着技术流失、职工失业和债权人清偿率低下。
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识别企业的挽救价值,并通过”执破衔接”机制将其导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是当前执行律师和破产管理人必须掌握的核心技能。
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中的中某电车公司执行转预重整及重整案,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操作样本:从执行立案到预重整导入仅用55天,重整阶段60天完成,化解1.4亿元负债,盘活资产7000余万元,3500万元职工债权100%清偿,数百起潜在执行案件实质性出清。
本文从执行与破产交叉视角,就“执破衔接”机制的启动条件、预重整与重整的程序衔接、投资人招募的创新路径及各类债权人的权益平衡作系统梳理。
01【制度定位】”执破衔接”是企业重生的转场
(一)执行转破产的制度功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
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执行法院可以移送破产审查。
这一制度的本质是将”执行不能”的案件从个别清偿程序转入集体清偿程序,避免执行程序空转。
但”执转破”不等于”执转清”。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执行转破产审查应当成为识别重整价值的窗口,而非简单导向破产清算。
中某电车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执行法院在移送破产审查时,同步识别了企业的重整价值,并通过预重整程序为企业赢得了喘息和谈判的空间。
(二)预重整的制度优势
预重整是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前,由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达成重组方案,再申请进入重整程序的机制。其优势在于:
一是时间成本可控。预重整期间可以完成债务清理、资产核查、投资人招募谈判等大量基础工作,待进入正式重整后程序大幅提速。中某电车案预重整55天、重整60天,总用时115天,远低于一般重整案件审理周期。
二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协同。预重整阶段,执行程序并未完全停止,执行法官可以协助临时管理人落实重整基础保障工作,如协调查封解封、对接政府部门等。
三是府院联动前置。预重整阶段即可搭建府院联动平台,提前解决职工安置、税收处理、资质续期等行政事务。
02【案例精解】中某电车案的三重操作逻辑
中某电车公司系从事电动车辆及零部件研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驱动系统、传动系统和电控系统等方面拥有逾500项专利。后因行业竞争加剧、内部管理不善陷入经营困境。
2025年初,因一起债务纠纷被债权人向嘉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核心资产面临拍卖,逾百名职工主张劳动债权。
嘉定法院依托”执破衔接”机制,将案件提交市三中院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市三中院结合企业核心资产、发展前景、自救意愿等因素,指导嘉定法院将案件导入预重整程序。
法院审查的核心逻辑可归纳为三个层次:
第一,重整价值的识别与固定。
中某电车公司的核心价值不在于账面资产,而在于其逾500项专利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这些无形资产在清算程序中难以变现,但在重整程序中可以通过引入投资人实现价值最大化。法院在执转破审查阶段即锁定这一价值判断,为后续预重整和重整奠定基础。
第二,执行程序与预重整的协同发力。
预重整阶段,执行法官并未退出,而是帮助临时管理人落实重整基础保障工作,牵头搭建府院联动平台对接多个政府部门。经多方努力,大股东自愿垫付大部分职工债权,稳定了职工情绪,为债务清理和投资人谈判创造了条件。
第三,重整阶段的创新资产处置。
市三中院指导管理人创新运用”假马”竞标规则公开拍卖重整投资权,在托底投资基础上实现溢价,盘活资产7000余万元。同时,依法认定逾2亿元股东回购债权为劣后债权,排除其对重整表决的可能影响,确保重整计划草案获各表决组高票通过。
最终,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并督导执行,3500万元职工债权100%清偿,公积金全部补缴,数百起潜在执行案件实质性化解。
03【实务要点】”执破衔接”机制的操作框架
无论是执行律师推动执转破,还是破产管理人参与预重整,均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审查判断:
(一)重整价值的识别标准
不是所有被执行企业都值得挽救。识别重整价值应关注以下指标:
1.技术壁垒。
是否拥有核心专利、专有技术、稀缺资质或市场准入许可。中某电车的500余项专利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其重整价值的根本支撑。
2.行业前景。
所处行业是否符合国家战略方向,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市场空间。新能源赛道与国家”双碳”战略契合,为重整后的企业提供了成长土壤。
3.自救意愿。
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是否具有挽救企业的真实意愿和持续投入能力。中某电车大股东自愿垫付职工债权,体现了强烈的自救信号。
(二)执转破审查中的关键动作
执行法院在移送破产审查时,应同步完成以下工作:
1.资产保全与价值固定。
在移送前或移送同时,确保核心资产不被低价拍卖或流失。中某电车案在核心资产面临拍卖的紧急关头启动执转破,及时叫停了拍卖程序。
2.职工债权摸底。
提前了解职工人数、欠薪金额、社保公积金欠缴情况,评估社会稳定风险。中某电车逾百名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启动府院联动的重要触发因素。
3.债权人沟通。
与主要债权人初步沟通,了解其对重整的态度和预期。若主要债权人一致反对重整,执转破后可能面临清算而非重整。
(三)预重整与重整的程序衔接
预重整到重整的衔接,是案件成败的关键节点:
1.临时管理人的选任与履职。
预重整阶段需指定临时管理人,其履职质量直接决定预重整成效。中某电车案中,执行法官协助临时管理人落实基础保障工作,是府院联动与执破协同的具体体现。
2.重组方案的预表决。
预重整阶段形成的重组方案,需在正式重整中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预重整期间的谈判成果能否在重整程序中获得债权人会议认可,取决于方案设计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投资人锁定。
预重整阶段应完成投资人招募和谈判,避免进入重整后投资人临时变卦。中某电车的”假马”竞标规则,正是在预重整阶段即锁定托底投资人,再通过公开竞价实现溢价。
04【操作指引】四类主体的实务策略
(一)申请执行人:执转破中的利益平衡
申请执行人通常是执转破的启动方,但进入重整程序后,其个别清偿利益将让位于集体清偿秩序。
一是关注清偿率变化。
清算程序中的清偿率通常远低于重整。中某电车案盘活资产7000余万元,化解1.4亿元负债,若进入清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可能极低,而重整为债权人提供了更高预期。
二是积极参与预重整谈判。
主要债权人应在预重整阶段即参与重组方案协商,争取更有利的清偿条件,如现金清偿加股权补偿、分期清偿等。
三是监督重整计划执行。
重整计划批准后,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有权监督计划执行,关注投资人资金到位、资产交割、经营恢复等关键节点。
(二)债务人及实际控制人:自救路径设计
一是主动申请执转破。
当企业已陷入执行僵局,核心资产即将被拍卖时,债务人可主动向执行法院或债权人说明重整价值,推动执转破审查。
二是预重整阶段的配合义务。
债务人需全面配合临时管理人完成资产清查、债务梳理、投资人对接等工作。隐瞒资产或虚构债务,将丧失重整机会。
三是出资人权益调整。
重整通常伴随出资人权益调整,原股东需做好股权稀释或让渡的心理准备。中某电车案中,逾2亿元股东回购债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实质是对出资人权益的重新界定。
(三)投资人:参与重整投资的风险控制
一是尽职调查重点。
除常规财务、法律尽调外,应重点关注专利技术的有效性、核心技术人员留任意愿、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续期条件等。
二是投资对价设计。
可采用”假马”竞标规则,先确定托底投资人,再通过公开竞价引入更优报价。中某电车案的创新之处在于,以拍卖重整投资权而非直接收购资产的方式,实现了市场化定价和溢价。
三是经营恢复计划。
投资方案中应包含明确的经营恢复计划,包括资金注入、技术升级、市场拓展、管理团队重建等,确保重整后的企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管理人:预重整到重整的全流程把控
一是临时管理人与正式管理人的衔接。
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通常继续担任管理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二是债权审查的准确性。
对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进行分类审查,特别注意股东债权的劣后性认定。中某电车案中,逾2亿元股东回购债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是确保重整计划通过的关键。
三是府院联动的搭建。
主动对接人社、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解决职工安置、税收清缴、资质续期、专利维护等行政事务。
05【程序衔接】执转破与预重整的完整路径
(一)执行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裁定移送破产审查。移送材料包括执行案件相关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说明、已知债权债务清单等。
(二)破产审查与预重整导入
受移送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导入预重整程序,指定临时管理人。
(三)预重整期间的执行协同
预重整期间,执行程序原则上中止,但执行法官可协助临时管理人处理财产查控、解封、政府协调等事务。府院联动平台在预重整阶段即应搭建。
(四)重整申请与计划批准
预重整期满,临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和重组方案。法院审查后,认为重组方案具备可行性的,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将预重整成果延伸至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
(五)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若重整失败,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06结语
中某电车案的价值,不在于1.4亿元负债的化解本身,而在于它展示了一条清晰的路径:执行程序不是企业死亡的终点,而是识别重整价值、启动挽救机制的入口。
55天预重整加60天重整,115天完成企业重生,这个效率来源于”执破衔接”机制的深度运用,来源于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的协同发力,来源于府院联动平台的提前搭建,也来源于管理人对”假马”竞标等市场化工具的创新运用。
对执行律师来说,推动执转破时需要多问一句:这个企业有没有重整价值?
对破产管理人来说,接受指定时需要多想一步:预重整期间能为正式重整扫清哪些障碍?
对投资人来说,参与重整时需要多看一层:技术壁垒和行业前景能否支撑投资对价?
把”执破衔接”的机制吃透,把预重整的工具用熟,才能在困境企业的废墟中找到重生的钥匙。
【案例来源和法条依据】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中某电车公司执行转预重整及重整案,入选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预重整阶段用时55日,重整阶段用时60日,盘活资产7000余万元,化解负债约1.4亿元,3500万元职工债权100%清偿,公积金全部补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可以移送破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实行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主、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管辖制度。
本文基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某电车公司执行转预重整及重整案及公开裁判信息撰写,结合执行与破产交叉实务经验,仅供专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