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互惠原则,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1000万港币商事金钱判决。
中新两国并无相互承认民商事判决的双边条约,法院认定双方基于2018年《指导备忘录》达成”互惠共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的审查标准。
这一裁定的实务意义在于:没有司法协助条约,不等于外国判决在中国无法执行。
“互惠共识”已成为跨境判决承认的独立法定路径之一。
本文结合该案及现行规范,系统梳理我国法院审查互惠关系的五种实务形态、三种核心标准,以及涉外执行律师在跨境债务追索中的具体适用路径。
【案例回溯】新加坡判决如何在中国落地
案情本身不复杂:2014年,赵某向新加坡公民叶某光出借1000万港币,后者违约。赵某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取得胜诉判决,但叶某光未履行。经查,叶某光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产,赵某遂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新加坡判决。
核心障碍只有一个:中新两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此种情形下,法院需依照互惠原则审查。
而互惠原则怎么审?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卡壳的地方。
上海一中院的裁定书给出了清晰路径: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指导备忘录》),载明了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商事金钱判决的具体要求与程序。
法院据此认定,中新两国就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已达成了”互惠共识”,符合2021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44条第(2)项的情形。
同时,法院进一步补强:中新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事实互惠),可以作为认定互惠关系的补充因素。
条约缺位,但共识先行。判决最终得到承认。
【核心演变】互惠关系的五种形态与实务审查标准
这个案子的价值,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它展示了我国法院审查互惠关系的完整光谱。
长期以来,实务界对”互惠原则”的理解停留在较为狭隘的”事实互惠”层面——即必须证明对方国家曾有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否则不予认定。这种标准过于严苛,导致大量外国判决被挡在门外。
但司法实践已经迭代。根据现行规范及上海一中院本案所印证的逻辑,互惠关系目前存在五种实务形态:
| 形态 | 核心依据 | 实务场景 |
|---|---|---|
| 条约互惠 | 双边/多边司法协助条约 | 已有35个国家与我国签署相关条约 |
| 法律互惠 | 判决作出国法律允许承认我国判决 | 如英国、日本等(需个案论证) |
| 互惠共识 | 两国最高法院备忘录、声明等意向文件 | 本案情形:中新《指导备忘录》;”一带一路”共建国家 |
| 互惠承诺 | 外交照会中的单方互惠承诺 | 如我国对阿塞拜疆的首次互惠承诺实践 |
| 事实互惠 | 对方国家已有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 | 不再作为独立要件,仅作补强因素 |
2021年《会议纪要》第44条明确将审查标准聚焦于三种情形:法律互惠、互惠共识、互惠承诺。事实互惠未被单独列举,仅作为补强参考。
这意味着:即使对方国家没有承认过我国判决的先例,只要存在法律互惠、互惠共识或互惠承诺中的任何一种,我国法院就可以率先给予互惠,承认对方判决。
上海一中院本案正是适用”互惠共识”路径的典型案例。
【涉外执行视角】对执行实务的三重启示
作为长期深耕执行领域的团队,我们认为这个案子释放了三个值得高度关注的实务信号:
第一,”无条约=无法执行”的认知已经过时。
对于新加坡、英国、日本、韩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与我国经贸往来密切但尚未签署判决互认条约的国家,当事人往往直接放弃国内执行路径。但中新《指导备忘录》的存在证明,高层司法对话形成的共识文件,完全可以成为执行的规范基础。
执行律师在接案时,第一步不应是查”有没有条约”,而应是全景扫描:条约、备忘录、共识声明、法律互惠可能性、甚至外交互惠承诺——五条路径都要走一遍。
第二,财产线索在国内+判决在境外,仍然大有可为。
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在于:赵某发现叶某光名下有上海房产。这提示我们,跨境债务追索的核心逻辑并未改变——执行到位的关键,仍然是找到可执行财产的地域连接点。 只要债务人在中国有财产,境外判决就有落地的物理基础。执行律师需要建立”跨境判决+国内财产”的联动思维。
第三,互惠关系的论证,正在从”防御性抗辩”转向”主动性建构”。
过去,承认外国判决的审查中,互惠关系往往由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作为抗辩武器提出。但随着《会议纪要》确立的开放标准,申请人(债权人)可以主动建构互惠关系:提交对方国家的法律文本、两国司法备忘录、甚至通过外交渠道推动互惠承诺。
这要求执行律师具备跨境法律检索、国际司法合作文件梳理、以及涉外执行论证的能力。传统的”查冻扣”技能,正在向”跨境执行方案设计”升级。
【实务建议】如果你手上有跨境债务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持有境外法院作出的商事金钱判决,债务人财产在国内,或您在国内有财产但面临境外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我们建议立即启动以下工作:
第一,扫描互惠路径。
不要因”无条约”而直接放弃。系统检索两国之间是否存在司法备忘录、共识声明、法律互惠空间或事实互惠先例。
第二,锁定国内财产连接点。
判决能否落地,最终取决于国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股权、银行账户、应收款——任何地域连接点都可能成为突破口。
第三,提前论证互惠关系。
在申请承认之前,即完成互惠关系的法律论证材料,包括对方国家法律条文、两国司法合作文件、国际法原理等,避免在程序中被动应对。
第四,关注程序衔接。
承认外国判决与执行程序之间存在技术衔接(如执行令的发出、保全措施的配套),需在申请阶段即作一体化设计。
【结语】
跨境执行不是死局,只是规则更复杂。
上海一中院这份裁定告诉我们:当条约缺位时,互惠共识可以成为桥梁;当被执行人以为”人在境外、判决在外国”就安全时,国内的房产和账户依然可以被锁定。
本所长期专注于大额商事案件的疑难执行、终本破局及涉外执行领域。我们始终认为,执行的终点不是判决书上的数字,而是权益的实质性兑现——无论这张判决书来自国内法院,还是新加坡高等法院。
如您持有境外法院判决,需要评估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行性,或面临境外判决的跨境执行压力,可将判决书及财产线索发送至本所,由承办律师进行跨境执行路径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