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执行实务指南:中新无条约,1000万判决为何被上海一中院承认?——互惠共识的认定标准与跨境债务追索的四种可行路径

2025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互惠原则,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1000万港币商事金钱判决。

中新两国并无相互承认民商事判决的双边条约,法院认定双方基于2018年《指导备忘录》达成”互惠共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的审查标准。

这一裁定的实务意义在于:没有司法协助条约,不等于外国判决在中国无法执行。

“互惠共识”已成为跨境判决承认的独立法定路径之一。

本文结合该案及现行规范,系统梳理我国法院审查互惠关系的五种实务形态、三种核心标准,以及涉外执行律师在跨境债务追索中的具体适用路径。

【案例回溯】新加坡判决如何在中国落地

案情本身不复杂:2014年,赵某向新加坡公民叶某光出借1000万港币,后者违约。赵某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取得胜诉判决,但叶某光未履行。经查,叶某光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产,赵某遂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新加坡判决。

核心障碍只有一个:中新两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此种情形下,法院需依照互惠原则审查。

而互惠原则怎么审?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卡壳的地方。

上海一中院的裁定书给出了清晰路径: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指导备忘录》),载明了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商事金钱判决的具体要求与程序。

法院据此认定,中新两国就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已达成了”互惠共识”,符合2021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44条第(2)项的情形。

同时,法院进一步补强:中新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事实互惠),可以作为认定互惠关系的补充因素。

条约缺位,但共识先行。判决最终得到承认。

【核心演变】互惠关系的五种形态与实务审查标准

这个案子的价值,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它展示了我国法院审查互惠关系的完整光谱。

长期以来,实务界对”互惠原则”的理解停留在较为狭隘的”事实互惠”层面——即必须证明对方国家曾有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否则不予认定。这种标准过于严苛,导致大量外国判决被挡在门外。

但司法实践已经迭代。根据现行规范及上海一中院本案所印证的逻辑,互惠关系目前存在五种实务形态:

形态核心依据实务场景
条约互惠双边/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已有35个国家与我国签署相关条约
法律互惠判决作出国法律允许承认我国判决如英国、日本等(需个案论证)
互惠共识两国最高法院备忘录、声明等意向文件本案情形:中新《指导备忘录》;”一带一路”共建国家
互惠承诺外交照会中的单方互惠承诺如我国对阿塞拜疆的首次互惠承诺实践
事实互惠对方国家已有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不再作为独立要件,仅作补强因素

2021年《会议纪要》第44条明确将审查标准聚焦于三种情形:法律互惠、互惠共识、互惠承诺。事实互惠未被单独列举,仅作为补强参考。

这意味着:即使对方国家没有承认过我国判决的先例,只要存在法律互惠、互惠共识或互惠承诺中的任何一种,我国法院就可以率先给予互惠,承认对方判决。

上海一中院本案正是适用”互惠共识”路径的典型案例。

【涉外执行视角】对执行实务的三重启示

作为长期深耕执行领域的团队,我们认为这个案子释放了三个值得高度关注的实务信号:

第一,”无条约=无法执行”的认知已经过时。

对于新加坡、英国、日本、韩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与我国经贸往来密切但尚未签署判决互认条约的国家,当事人往往直接放弃国内执行路径。但中新《指导备忘录》的存在证明,高层司法对话形成的共识文件,完全可以成为执行的规范基础。

执行律师在接案时,第一步不应是查”有没有条约”,而应是全景扫描:条约、备忘录、共识声明、法律互惠可能性、甚至外交互惠承诺——五条路径都要走一遍。

第二,财产线索在国内+判决在境外,仍然大有可为。

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在于:赵某发现叶某光名下有上海房产。这提示我们,跨境债务追索的核心逻辑并未改变——执行到位的关键,仍然是找到可执行财产的地域连接点。 只要债务人在中国有财产,境外判决就有落地的物理基础。执行律师需要建立”跨境判决+国内财产”的联动思维。

第三,互惠关系的论证,正在从”防御性抗辩”转向”主动性建构”。

过去,承认外国判决的审查中,互惠关系往往由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作为抗辩武器提出。但随着《会议纪要》确立的开放标准,申请人(债权人)可以主动建构互惠关系:提交对方国家的法律文本、两国司法备忘录、甚至通过外交渠道推动互惠承诺。

这要求执行律师具备跨境法律检索、国际司法合作文件梳理、以及涉外执行论证的能力。传统的”查冻扣”技能,正在向”跨境执行方案设计”升级。

【实务建议】如果你手上有跨境债务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持有境外法院作出的商事金钱判决,债务人财产在国内,或您在国内有财产但面临境外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我们建议立即启动以下工作:

第一,扫描互惠路径。 

不要因”无条约”而直接放弃。系统检索两国之间是否存在司法备忘录、共识声明、法律互惠空间或事实互惠先例。

第二,锁定国内财产连接点。 

判决能否落地,最终取决于国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股权、银行账户、应收款——任何地域连接点都可能成为突破口。

第三,提前论证互惠关系。

 在申请承认之前,即完成互惠关系的法律论证材料,包括对方国家法律条文、两国司法合作文件、国际法原理等,避免在程序中被动应对。

第四,关注程序衔接。 

承认外国判决与执行程序之间存在技术衔接(如执行令的发出、保全措施的配套),需在申请阶段即作一体化设计。

【结语】

跨境执行不是死局,只是规则更复杂。

上海一中院这份裁定告诉我们:当条约缺位时,互惠共识可以成为桥梁;当被执行人以为”人在境外、判决在外国”就安全时,国内的房产和账户依然可以被锁定。

本所长期专注于大额商事案件的疑难执行、终本破局及涉外执行领域。我们始终认为,执行的终点不是判决书上的数字,而是权益的实质性兑现——无论这张判决书来自国内法院,还是新加坡高等法院。

如您持有境外法院判决,需要评估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行性,或面临境外判决的跨境执行压力,可将判决书及财产线索发送至本所,由承办律师进行跨境执行路径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