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亘研究|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要点深度解析 上海商事律师分析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边界 | 穿透式审查实务路径

本文系赵尚晓律师团队基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张博法官撰写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要点》一文(原文刊载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应用法学”),结合赵尚晓律师亲办案例与诉执一体化实务经验,进行的深度解读与实务延伸分析。法院冻结了你追了半年才找到的银行账户,正准备划扣回款,突然一个案外人跳出来:这笔钱是我的,法院不能动。

你慌不慌?

作为上海商事执行律师,赵尚晓律师团队在商事执行和终本执行领域深耕多年,这类案外人执行异议几乎是执行程序中最常见的阻击手段。

法院究竟以账户名称为准,还是深入审查资金真实归属?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边界在哪里?

本文从形式审查原则、实质审查条件、异议不成立情形、穿透式审查实务案例四个维度,深度拆解这个问题。

01

【形式审查原则】账户名称是基本依据,但非绝对排他

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首先要解决的是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对于银行存款这类高度流通、难以特定化的财产,法院确立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的基本标准。

形式审查的基石是账户名义与权利外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排他。

什么是责任财产?当事人的责任财产,由其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体构成。系争执行标的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应继续强制执行;不属于的,则应排除强制执行。账户名称是判断存款债权归属的主要外观依据,但不具有绝对排除相反证据的效力。案外人主张账户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02

【实质审查的严格条件】

资金特定化是核心要素

当案外人主张存在足以突破形式审查的例外情形时,法院将启动审慎的实质审查。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法院应当审查三项内容:

  •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此时审查焦点从”账户在谁名下”转向”资金是否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相分离”。其中,资金特定化是异议可能成立的核心要素。

资金特定化如何证明?案外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账户内的特定资金已被”封存”或”标记”,服务于特定目的,从而脱离了被执行人一般责任财产的范围。

判断资金是否特定化,需要综合考察四个因素:

账户功能是否专用于特定业务
资金流转是否与特定用途对应
账户控制权是否受到限制
资金混同是否与其他资金混同

需要注意:三方监管、专款专用、财政资金来源及重点项目属性,只能作为识别资金性质的相关事实,不能直接推定案外人对账户资金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银行账户内资金在法律关系上并非普通意义上的特定货币所有权,而通常表现为账户名义人对金融机构享有的存款债权。案外人将款项转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在外观上形成由被执行人享有存款债权的状态。除非案外人能证明其对账户内特定资金享有所有权、依法不得冻结扣划的权益,否则其请求通常只能作为债权请求处理,不能当然排除执行。

03

【实务要点】异议不成立的三类典型情形与举证责任

实践中,案外人异议被驳回主要有三类情形:

第一类:基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异议。

案外人以账户内资金系其出借的借款、应收取的货款等一般债权为由提出异议的,相关法律关系通常只产生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请求,不能仅凭借款合同或转账凭证对特定账户资金主张排除执行。

第二类: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账户混用。

公司使用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财务人员个人账户进行经营结算,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外观混同,但仅凭公司内部关于”账户归公司所有”的约定,一般不足以否定账户登记形成的权利外观。

第三类:举证不足。

举证责任由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承担。

案外人不仅需要证明资金转入的事实,还应当对其权利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该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提供相应证据。仅有转账凭证而不能证明权利性质及其排除执行效力的,通常不足以支持异议请求。

04

【实务案例】穿透式审查的攻与防

上述审查规则在实务中如何运用?赵尚晓律师团队在多起商事执行案件中,充分运用了穿透式审查思维,从债权人视角和案外人权利边界两个方向进行攻防。

案例一:300万股权投资款全额回款

当事人投资300万购买了一家股份公司的股权,公司经营崩盘、负债累累,股权变成废纸。对方推诿扯皮,拒绝退款。公司账上没钱、资产被封,常规起诉基本就是赢了判决拿不到钱。

赵尚晓律师团队从接案第一天就确定策略:诉讼为手段,执行回款是目的。这就是诉执一体化——从立案之初同步规划执行保障。

第一步,一审立案同步申请股权保全,冻结涉案股权,禁止公司变更、质押、处分任何相关权益。

这家公司虽然没钱,但还想靠处置股权续命。一保全,对方所有资本运作全部停摆,从强势变被动,主动找我们谈和解。

第二步,以保促调。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加实际控制人连带偿还300万,明确付款时间与违约金,法院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

第三步,全程紧盯、强执行、追实控人。

调解不等于回款,我们全程盯进度、盯资金、盯资产,不断向实际控制人施压。最终,300万投资款全额返还到当事人账户。

案例二:400万合同款二审攻坚

委托人400万合同款陷入执行困境,子公司空壳化、母公司试图以法人独立免责。案件濒临终本,常规执行路径完全走不通。

赵尚晓律师团队以《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为核心,用穿透式审查构建四大证据链:财务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过度支配。透过表面法人独立地位,追查母公司滥用控制权的真实面目。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母公司对400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00万元合同款全额执行到位。

05

执行异议审查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这两个程序是不同层级的救济,审查范围和证明标准存在显著差异:

维度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性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诉讼程序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权利外观全面实体审理
证明标准必要审查充分程序保障

这意味着,案外人在执行异议阶段被驳回,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主张在实体上不成立。如果对执行标的确有实质权益,应当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全面审理。同样,债权人也应当做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对的准备。

06

给债权人和案外人的实务建议

给债权人

第一,保全要前置。

不要等判决生效再考虑执行。诉执一体化的核心就是从立案之初同步规划执行保障,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核心资产。

第二,警惕案外人异议拖延执行。

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重点审查其权利性质——是所有权还是一般债权?资金是否特定化?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排除执行。

第三,穿透式审查是债权人的法律武器。

当被执行人通过空壳公司、关联交易、账户混用隐匿资产时,穿透式审查——透过表面法律关系追查真实利益归属——就是打破执行困局的关键。

给案外人

第一,证据准备要充分。

仅有转账凭证远远不够。必须证明资金的来源、用途、控制方式以及是否与其他资金混同。资金特定化是异议成立的核心要素。

第二,区分权利性质。

一般债权不能排除执行,只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冻结扣划的权益才可能排除执行。如果与被执行人之间只是借款关系或货款关系,应通过另行诉讼实现权利。

第三,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不代表实体权利不成立。如果对执行标的确有实质权益,应当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全面审理。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第11条:认定人格混同的核心标准是财产无法区分、财务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本文结合刑事诉讼与疑难执行实务经验撰写,基于公开裁判规则及立法动态,仅供专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