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终本执行律师详解拒执罪新司法解释三大争议焦点 | 商事执行案件刑事杠杆回款实务与诉执一体化办案思路

  ·引言

官司赢了,钱却拿不到,是无数债权人的真实困境。

不少债务人早在诉讼过程中就开始腾挪、转移名下财产。等到判决书生效,正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账户空空如也。法院穷尽常规查控措施之后,案件只能终本。手握一纸胜诉判决,债权却彻底陷入僵局,这是大量执行案件的现实写照。

2024 年 10 月,两高出台拒执罪全新司法解释;2025 年 6 月配套协作意见接续发布,刑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力度显著升级。但新解释落地之后,司法实践中依旧留存三处高频争议模糊地带,直接决定债权人能不能用拒执罪推动回款。

本文结合上海高院研究室 2026 年 8 月一中院黄伯青法官团队的专题研究成果,再叠加多年商事争议、终本破局的办案经验把这三大实务迷局逐一拆解。

01【制度定位】拒执罪新解释,究竟带来哪些重要变化?

所谓拒执罪,通俗来讲,就是被执行人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达到情节严重程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次新司法解释,核心有三点调整:

  • 行为起算时间前移:拒执行为认定节点,从以往判决生效之后,提前至被执行人签收应诉通知书之后;
  • 入罪情形细化:明确十种属于 “情节严重”、五种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的具体情形;
  • 增设必要生活费用扣除规则:判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相关费用。

上述条文表面看规定清晰,但放到司法实践中,每一条都存在不同理解,也成为很多拒执罪控告碰壁的主要原因。

02【争议一】立案后、签收应诉通知书前转移财产,能否构成拒执罪?

新司法解释将拒执行为的起算时间设定为签收应诉通知书之后。但实务逃债手段层出不穷:不少债务人在法院立案后,刻意规避文书送达,在尚未签收应诉通知书的空档,快速处置名下股权、不动产等核心资产。

问题随之而来:立案之后、签收应诉通知书之前,恶意转移财产,是否可以纳入拒执罪的评价范围?

参考案例:某企业卷入 1.5 亿元借款诉讼,法院完成立案并采取查封措施,但该企业在签收应诉通知书之前,就转让核心股权、清偿大额债务,直接掏空自身责任财产。

司法实践形成两种截然不同观点:

  • 形式标准说: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字面规定,未签收应诉通知书,就不在新规规制范围内,该阶段转移财产不构成拒执罪。
  • 实质标准说:法院已经立案甚至完成查封,债务人已经明知涉诉风险,主观上为逃避债务处置财产,应当认定拒执相关行为。

结合诉执一体化办案实践,实质审查更契合立法初衷。现实中大量被执行人故意拒收法律文书,利用送达的时间差转移资产。如果机械固守 “签收” 这一形式要件,相当于为恶意逃债留下操作空间。审查重点不应局限文书是否签收,而在于债务人是否明知诉讼风险,是否恶意减损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

03【争议二】唯一住房,是否直接等同于无履行能力?

新解释要求认定履行能力时,扣除生活必需费用。

实务中高频出现的难题:什么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生活必需”?被执行人主张的家庭唯一住房,尤其是带有学区属性的房产,能否据此认定其没有履行能力?

参考案例:孙某以松江区一套房产抵押借款 1000 万元,到期拒不偿还。进入执行程序后,孙某拒绝搬离房屋,抗辩该房产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子女就学依赖该房屋学区,不能强制执行。

对此司法实践存在两方分歧:

  • 一方观点:唯一住房不等于生活必需住房,学区房具备高额附加价值,不属于基础生存保障财产,完全具备执行处置条件。
  • 另一方观点:居住权属于基本人权,若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一家流离失所,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刑事层面不宜轻易追责。

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是做好穿透式事实审查。不能被 “唯一住房” 的口头抗辩束缚,需要核查房屋面积、市场价值、家庭成员数量,评估是否存在替代居住条件,区分基础生存住房和高价值改善型房产,还原被执行人真实债务履行能力。

04【争议三】优先清偿其他债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是否属于拒执?

这是终本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形:被执行人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手握资金却优先偿还没有法院判决确认的其他债务,唯独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直接导致本案债权无法受偿。这种选择性清偿行为,能不能认定拒执罪?

参考案例:H 公司被判决支付 1000 万元工程款,在取得破产分配款后,公司实控人将款项优先偿还其他未经司法确认的债务,案涉生效工程款判决分文未得清偿。

实务中两种裁判思路相互博弈:

  • 债权平等视角:普通法律地位下各债权一律平等,债务人可以自主安排清偿顺序,刑法不应当赋予判决债权特殊优先权,该行为不构成拒执罪。
  • 司法权威视角:生效判决具备国家强制力,被执行人明知生效裁判义务,刻意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实质架空司法裁判效力,应当追究拒执刑事责任。

该争议直接关系大量终本案件的出路。如果选择性清偿行为完全不受刑事约束,等于给恶意逃债打开口子。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向其他主体还款的方式,规避生效判决的执行,大量终本案件将彻底失去救济渠道。

05 债权人实务操作指引

结合拒执罪新规的三大模糊地带,给正在处理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四点实操提示:

✅ 保全动作要前置,坚持诉执一体化思维。

千万不要坐等拿到胜诉判决再考虑财产问题。从诉讼立案起,就要为后续执行回款做好全盘布局。

✅ 紧盯应诉通知签收前后全部财产异动。

一旦发现对方在法院立案之后,哪怕尚未签收应诉材料,就出现股权转让、房产变卖、大额转账等异常财产处置,立刻固定证据,这是拒执控告的重要线索。

✅ 不要被 “唯一住房” 的说法直接劝退。

遇到拿唯一住房、子女学区作为挡箭牌的被执行人,不要直接放弃。重点核查房屋实际价值、家庭人口,积极寻找替代居住的可能性,对房产是否真正属于 “生活必需” 做完整的事实审查。

✅ 留意选择性清偿的线索,核实债务真实性。

如果查到被执行人有资金偿还第三方债务,但是拒不履行你的生效判决,务必深挖细节:这笔对外偿还的债务是否真实?是不是关联方虚构债务?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此逃避生效判决履行,这是拒执罪重要突破口。

【案例来源和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 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唯一住房执行条款)

本文基于赵尚晓律师亲办案件及公开裁判规则撰写,结合商事诉讼与疑难执行实务经验,仅供专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