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亘实办案件|2亿资管合同效力绝境反转!6大合同无效抗辩围攻下,更换我们为代理团队后,法院全部采纳!——上海商事二审律师团队

 

·引言

2亿元标的,前期律师团队失守,被告抛出六大”合同无效”抗辩——眼看巨额资产要打水漂。

这种涉及上市公司定增的差额补偿纠纷,标的巨大、法律关系嵌套、争议焦点高度集中,是全商事诉讼里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

本案的翻盘路径证明了一件事:同一个案子,换一套打法,结局完全不同。 

赵尚晓律师团队接手后,精准锁定合同效力这一决胜焦点,用”事实—法律—证据”三维体系逐一拆解六大抗辩,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近2亿元权益全额获支持。

01【案件背景】2亿资管纠纷,如何一步步陷入绝境?

交易结构:一笔1.94亿元的定增认购

2016年11月,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为参与河南某乳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与乳业公司第一大股东某食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协议书》:

·通过信托计划、私募基金产品认购定增股票

·认购金额:194,099,980.8元,获配14,704,544股,限售期12个月

·核心条款:抛售期内未实现年化8%综合收益的,食品公司承担差额补偿义务,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履约过程:承诺方两次违约

2017年6月—2018年6月:乳业公司两次权益分派,股价除权后从13.2元调整为6.95元

2018年1月:限售期届满、股价持续下跌,资产公司发函要求减持,食品公司回函要求“暂缓减持”,却不履行现金补仓义务

2018年2月:乳业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资产公司无法减持,损失继续扩大

2018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复牌后2周内回购全部标的股票,否则资产公司有权减持并主张差额补偿——食品公司再次违约

前期困局:2亿元资产濒临流失

前期代理团队未能精准应对被告的合同无效抗辩,核心争议焦点论证不足,案件持续失控。

委托人为扭转局面,当机立断更换赵尚晓律师团队。

02【六大抗辩逐一破解】被告说合同无效,律师团队怎么说?

赵尚晓律师团队接手后,对两份判决书及全部案卷深度梳理,锁定本案决胜焦点:合同效力。

围绕这一焦点,被告提出六大无效抗辩,团队逐一拆解——

抗辩①: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被告:协议约定”年化8%保底+差额补偿”,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破解:该办法是证监会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称”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且该条款旨在规范发行人与承销商行为,本案保底承诺是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未破坏证券市场公平秩序,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抗辩②:未经备案的”黑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股份认购合同》经证监会核准备案,《协议书》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及证监会备案,系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

破解:两份合同标的不同——前者是股票认购关系,后者是风险补偿关系,并非同一交易的”阴阳合同”。

案涉协议无需证监会备案,其效力不受备案合同影响。被告援引建工司法解释的”备案合同优先”规则,系法律适用错误。

抗辩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

被告:资产公司在《信用增级协议》中承诺不接受财务资助或补偿,却与大股东签订差额补偿协议,违反自身承诺。

破解:《信用增级协议》的承诺对象是案外人信托公司,案涉协议是与食品公司的独立约定,二者不冲突。

且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不能单独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抗辩④:签约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

被告:乳业公司才是发行主体,食品公司作为股东无处分权,违反《合同法》第132条。

破解:案涉协议不是股票买卖合同,而是股东对投资者的收益补偿承诺。食品公司作为大股东,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

《合同法》第132条针对的是标的物处分权,本案不涉及股票所有权转移,该条款不适用。

抗辩⑤:涉嫌内幕交易,合同无效

被告:《协议书》(2016年11月18日)签订早于《股份认购合同》(2016年12月6日),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

破解:被告无证据证明资产公司获取内幕信息;签约时间先后系交易流程的合理安排,不能推定内幕交易。

且内幕交易需由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不构成民事合同无效的直接理由。

抗辩⑥: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随之无效

被告:《补充协议》基于《协议书》签订,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自然无效。

破解:主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作为补充约定的《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有效。该抗辩没有事实基础。

03【代理策略】三维攻坚体系:事实、法律、证据

第一维:事实梳理——还原交易本质

1.重构交易全流程:

·定增已获证监会批准,程序合法;

·两份协议系双方针对投资风险与收益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证券发行定价

2.锁定关键履约证据:

两次权益分派公告、《通知函》与《回函》(固定”阻止减持却不补仓”的违约事实)、停牌与复牌记录(证明违约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多批次减持凭证(差额补偿计算依据)

第二维:法律论证——精准适用规则

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详见六大破解)

1.损失核算:

严格按《协议书》约定公式”单次减持收益差额=减持股份数×[认购价×(1+8%÷365×资金时间)-减持股价]”,核算两批次差额补偿款49,183,147.93元及96,054,366.99元,合计145,237,514.92元

2.违约金策略:

约定年化18.25%违约金+8%收益合计26.25%,超出当时民间借贷24%上限,团队主动主张调整为年利率16%——既合法又稳妥,获法院支持

第三维:证据支撑——45份证据闭环

团队提交证据45份,形成”交易背景—合同签订—履约过程—违约事实—损失计算”完整证据链:

证监会核准文件、三份合同文本、权益分派公告、减持通知及回函、停牌复牌公告、减持交易凭证、补偿款计算明细。

每一份证据都指向核心事实。

04【裁判结果】法院全面采纳,近2亿元全额获支持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

✅ 《协议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 食品公司支付差额补偿款145,237,514.92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6%计算)

✅ 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1.定增程序合法,保底承诺系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配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不破坏证券市场稳定;

2.被告未履行回购及补偿义务构成违约;

3.张某自愿提供连带保证,应按约担责。

05【案件启示】资管合同效力纠纷的四大胜诉关键

① 分清”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资管纠纷中合同效力往往是决胜焦点。

本案胜诉的根基,在于准确认定部门规章不构成合同无效的依据——不是违反了规定就无效,违反的是”哪一层级”的规定才关键。

② 还原交易结构,不被对方带节奏

复杂资管交易多层嵌套,被告惯用片面解读合同条款制造”无效”假象。

必须梳理全流程,厘清各合同的核心目的与相互关系——本案正是靠区分”认购关系”与”补偿关系”,击穿了”黑合同”抗辩。

③ 损失核算要精确到分

差额补偿、违约金主张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公式,结合交易凭证逐笔核算。

计算错误,可能直接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

④ 证据链要闭环,更要咬合

45份证据不是堆砌,而是让每一份证据都咬合在“交易背景—签约—履约—违约—损失”的链条上,使代理意见有事实可依。

06结语

同一个案子,前期被动与最终翻盘之间,隔的是对争议焦点的精准定位和对规则的穿透适用。

2亿元标的的合同效力之争,拼的不是气势,是规范层级的辨析能力、交易结构的还原能力和证据链的构建能力。

如果您正面临:资管合同纠纷、定增差额补偿争议、合同效力被质疑、二审再审翻盘无思路,或标的额巨大的疑难商事案件

欢迎联系赵尚晓律师团队,我们用专业、证据与庭审硬实力,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文基于赵尚晓律师亲办案件及公开裁判规则撰写,结合商事诉讼与资管纠纷实务经验,仅供专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