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亘研究|最高法首份 AI 司法裁判规则落地!AI 换脸、大数据杀熟怎么判?24 条新规全解读:个人维权与企业合规风控策略——上海商事律师

花几元钱就能”偷走”一个人的声音,一键就能让任何人的脸出现在不该出现的视频里——AI深度伪造的侵权门槛,已经低到令人不安。

而”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AI幻觉造谣”,正让消费者和创作者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受害者。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5部分24条,对”AI换脸拟声””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AI著作权等热点问题一一给出裁判规则。

本文用一篇讲清:这份文件划了哪些红线、给了哪些空间,以及普通人和AI企业各自该怎么应对。

01【制度定位】为什么这份文件分量极重?

一、填补制度空白。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人工智能法。

这份《意见》的基本策略是”用足用好现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为涉AI纠纷提供裁判指引。

它不定新法,但决定了现行法律如何适用于AI场景。

二、确立三大基本原则。

  • 以人为本:防范和消除算法歧视,保障个人在自动化决策中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规制滥用AI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 支持创新: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平衡权益保护与技术发展,对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处理,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环境
  • 筑牢安全底线: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模型的差异,对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作出合理划分;对故意利用AI犯罪坚决严惩,对研发应用中的创新行为恪守罪刑法定

三、释放一个清晰信号:

在划清法律红线的同时,支持AI技术创新——让AI这匹千里马”既跑得快,又跑得稳”。

02【新规精解】七大热点问题,逐一拆解

热点①: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怎么判?

实践中反映最强烈的是AI深度伪造:普通人的肖像可能被无差别”收割”,几元钱的AI拟声效果足以乱真,”AI一键脱衣”黑产链条更令公众深恶痛绝。

规则要点:

  • 未经本人同意,利用AI处理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 → 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 → 侵害声音权益
  • 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 → 构成名誉权侵害
  • 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 → 死者近亲属可依据民法典第994条追责

热点②:”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有了AI版规制

利用AI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网络账号、社交媒体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泄露、公开、用以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 → 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AI加持的”开盒”,取证更容易、传播更快,但定性不因此有丝毫含糊。

热点③:AI训练数据,个人信息边界在哪?

大规模高质量训练数据是AI发展的基石,但”拿公开信息训练”不等于免责。

规则要点:为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同意。

是否”合理”,综合考量处理目的与模型功能的必要性、信息类型与敏感程度、个人公开信息时的场景与可预期范围。

热点④:”AI幻觉”侵权,平台担不担责?——引入”避风港规则”

这是《意见》最受关注的创新之一。

生成式AI服务与传统网络服务运行机理类似:服务提供者难以事先预知所有用户输入,无法要求其对海量生成内容逐一审查。

规则要点:

  • AI自动生成内容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 → 经权利人通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等必要措施的 → 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用户通过输入侵权提示词等方式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 → 用户担责;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屏蔽相关指令、停止生成的 → 与用户一并担责

一句话:事前不苛责,事后须作为。

热点⑤:”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消费者如何亮剑?

  • 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认定时考量:是否实质限制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否基于消费偏好、支付能力、浏览记录等形成个人化交易条件;理由是否正当、充分、非歧视
  • 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 → 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正如最高法在答记者问中所言:”我们不能奢求消费者都’火眼金睛’,法律必须及时亮剑。

热点⑥:自动驾驶、辅助驾驶出事故,谁赔?

  • 车辆存在缺陷导致事故 → 生产者、销售者依产品责任规则赔偿
  • 车辆缺陷+驾驶人过错结合导致同一损害 → 可依民法典第1172条同时请求驾驶人与生产者、销售者担责
  • 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 → 消费者可依法追责
  • 法院可要求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事件记录数据

热点⑦:AI生成内容侵权,责任怎么分、举证怎么走?

  • 不能以”内容由AI生成”为由免责 → 责任承担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综合考量技术商业模式、当事人参与程度、训练数据来源、必要措施、获利情况
  • 举证规则:权利人须就”侵权内容系AI生成+与其作品实质相似”举证;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举证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及科学依据
  • 使用者明知或应知在先作品存在,仍生成实质相似内容且无合理抗辩 → 担责

另有三处亮点值得关注:

  • 人格权侵害禁令:被AI造谣”黄谣”等情形,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责令平台采取必要措施——AI侵权”传播快、损害难逆转”,禁令是最快的救济
  • 开源软件责任豁免:免费开源、公开功能说明与安全风险的代码模块,他人使用导致侵权的,开发提供者可不担责
  • AI虚假诉讼规制:利用AI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假诉讼的 → 驳回诉请+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追刑责;提交AI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须核实真实性并主动说明,否则依法担责

03【实务要点】双向视角:既要会用新规护身,也要按新规合规

(一)权利人/普通用户视角:用好新规的四件武器

第一,”同意”是底线,”可识别”即侵权。

无论是否商用、是否获利,未经同意生成可识别的脸和声,即构成侵权

——维权时无需证明对方获利,只需证明”可识别+未经同意”。

第二,”通知”是启动平台责任的钥匙。 

合格的侵权通知须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

通知发出后平台不作为,扩大部分的责任就由平台扛。

第三,禁令是AI侵权的速效救济。 

事后索赔赶不上传播速度,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在损害扩大前按下停止键,且可直指平台。

第四,AI生成证据要用对方法。

 把AI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提交的,法院将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及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生成内容与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等因素
——取证时的操作留痕,直接决定证据效力。

(二)AI企业/平台视角:合规动作清单

第一,训练数据”说得清来源”。

 开发者负有举证训练数据来源、过程记录的义务——平时没有留痕,诉讼中就是举证不能。

第二,建立通知响应机制。 

收到合格侵权通知后及时停止生成、屏蔽相关指令,是平台适用”避风港”免则的核心动作,响应时效和处置留痕同等重要。

第三,算法定价接受公平性审查。 

差别待遇是否基于正当、充分、非歧视的理由,直接决定侵权责任有无——”千人千价”要有经得起质询的商业逻辑。

第四,开源不等于免责,披露才是护城河。 

免费开源+公开功能说明与安全风险,才可能获得责任豁免。

第五,诉讼中使用AI辅助,核实义务在自己。 

提交法庭的AI生成文书、案例检索报告,必须逐字核实并主动说明——”AI幻觉”不是免责理由。

04【操作指引】不同身份的应对清单

(一)如果你是普通用户/内容创作者:

一是发现自己的脸、声音、形象被AI冒用,立即固定证据:侵权内容链接、截图、传播范围数据,同时准备能证明”可识别性”的比对材料。

二是视情况组合使用三种救济:发通知要求平台处置(快)、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止损)、起诉索赔(兜底)。

三是遭遇”大数据杀熟”,注意留存同一商品不同账号、不同设备的价格对比证据——差别待遇的证明,从你下单那一刻就开始。

四是被AI仿冒带货欺诈的,可主张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金额上不封顶于一倍价款。

(二)如果你是AI企业/平台/MCN机构:

一是训练数据合规审计先行。

建立数据来源登记、授权链条、处理记录的全流程档案——《意见》把训练数据的举证责任放在开发者一侧。

二是建立侵权通知分级响应SOP:

受理、核验、处置、反馈全流程留痕,处置时限写入内部制度。

三是广告与带货内容审查升级。

“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即触发惩罚性赔偿,AI生成的图文、虚拟人带货素材需经真实性审核。

四是对外宣传杜绝”自动化等级”夸大。

辅助驾驶功能宣传失实,事故后面临的不仅是合同责任,还有消费者集体维权。(三)如果你是律师/诉讼参与人:

AI辅助生成的起诉状、代理词、案例检索报告,提交法庭前逐字核实法条与案例真实性,并主动作使用说明——虚假案例进入诉讼程序,已有多起被罚的先例。

05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越是一日千里,”向上向善”的方向越要正确锚定——这份《意见》的价值,正在于用24条裁判规则同时回答了”如何保护”与”如何发展”两个问题:

1.对普通人,它让”我的脸、我的声音、我的个人信息”在AI时代有了清晰的权利边界和可操作的救济工具;

2.对企业,它划出了训练数据、算法定价、通知响应、开源披露的合规红线——平时是成本,出事时是护城河。

新类型纠纷的窗口期正在打开。

AI换脸维权、声音权益保护、仿冒带货索赔、训练数据合规、AI辅助诉讼规范——每一个场景背后,都是对规则先理解者、先行动者的奖励。

如果您正面临:人格权益被AI冒用、平台接到侵权通知不知如何应对、AI业务合规体系搭建、新型AI侵权案件的诉讼维权,欢迎联系赵尚晓律师团队,我们用专业与对新规则的快速响应,为您的权益与业务保驾护航。

【文件来源和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发布,共5部分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全文及答记者问撰写,结合民商事诉讼实务经验,仅供专业参考。